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营造浓郁教科研氛围,加快我校教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再上新台阶,切实推动我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奖励范围包括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教科研奖励费用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四条教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每次实施奖励前一年度的教科研工作实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六条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奖励5000元。
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的奖励3000元。
主持市级项目的奖励2000元。
主持校级项目的奖励500元。
第七条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层次认定
主持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其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帐户。
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但经费未到我校的项目,经学校认可,按主持校级项目标准奖励。
对于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又没有给予资助的,给予同等等级奖励金额的50%,用于项目研究经费;学校给予资助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教科研项目立项奖金的使用
教科研项目立项奖金的50%用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50%用于课题组奖金。课题组奖金分两次发放,项目经费到帐后发放50%,项目结题通过后发放50%。奖金由课题组主持人领取,自行分配;也可由获奖课题组自主选题作为校教科研立项项目,用作教科研经费。
无故终止的项目,将追回立项奖励。
第三章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教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教研论文、教材、论著、发明专利实施的奖励。教科研成果有重复奖项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十条学术论文、教研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研论文每篇奖励500元,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2、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教研论文每篇奖励400元,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3、在省部级期刊上发表的教研论文每篇奖励300;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4、在市级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教材奖励范围和标准
1、被学校采用的教学实施性课程大纲、指导性教学方案,按300/500元/科奖励(原则上按30/40元/千字奖励)。
2、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按30/40元/千字奖励。
3、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一般教材,按20/30元/千字奖励。
4、学校认定内部出版使用的教材等,按15/20元/千字奖励。
5、学校安排的整合教材并被学校采用的,按3/5元/千字奖励。
6、论著,根据学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原则上论著奖励高于教材奖励。
7、教材奖励奖金分配比例:
主编占10%,副主编占5%,主审占10%,审稿占5%,参编占70%。分配时依据工作量计算具体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奖励的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一篇论文对待。
第十三条教科研成果奖励金额的确定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作者署名排序奖励比例)×(单位署名排序奖励比例)
第十四条作者署名排序(包括专利申请人在专利证书上的排序)比例:第一作者为我校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比例为100%。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只奖励我校作者,按我校作者署名排序确定奖励比例,署名第二作者奖励比例为40%;署名第三作者奖励比例为20%;其余不作奖励。
单位署名排序比例:我校署名为第一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署名为第二单位的奖励比例为70%,署名为第三单位及以后的奖励比例为30%。
对于某些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或笔画排列的,在验证原件的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
第四章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工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
第十六条获各级政府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论文、教案、课件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1、国家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上被收录的论文(正式出版)或获奖的论文,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60元;三等奖300元。
2、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被收录的论文(正式出版)或获奖的论文,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60元;三等奖200元。
3、市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4、县局级获奖的论文,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
5、校级获奖论文,一等奖8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40元。
第十七条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比例)×(我校作为申请单位的署名排序奖励比例)
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比例确定:第一完成人为我校人员的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比例为100%;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科研获奖成果,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为40%;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25%。(署名全部为我校人员的按第一完成人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我校作为申请单位署名排序的比例确定:我校作者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署名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比例为70%,署名第三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奖励比例为30%。
获奖(收录)的论文最多奖励至第三作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必须提供有关学术会议的一级批文或函的复印件。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九条教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每项项目(成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署名排序在前者优先,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教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申请者填写《彬县职业教育中心教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确定奖励金额,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落实后,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科研奖励。
第二十二条参与教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报校领导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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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职业教育中心教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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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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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步骤